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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0-10-23 23:08:52 打印 字号: | |
  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想起诉行政案件,可参阅以下有关行政诉讼的指南,为您的行政诉讼提供参考。 

  一、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的下列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四举证范围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五、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起诉期限 

  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   
责任编辑:苏家屯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