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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原因
作者:刘英民  发布时间:2010-10-27 14:46:32 打印 字号: | |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且有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罪犯在所有罪犯总数中每年占7%左右,即全国每判处14—15名罪犯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

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急剧变化的时期,伴随着生理上的变化,心里也发生较大变化。自我意识增强,但又缺乏真正的独立活动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上当受骗;好奇心的增强,使其具有很大程度的模仿性和依赖性,容易受到外界的感染;自控力、辨别是非能力差,加之思维方法往往带有片面性和表面性,易走极端。这种处于幼稚、未定型阶段的个性心理特征,往往导致青少年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被告人刘某与王某等人认识仅仅10天,因王某与被害人关管某曾经产生过矛盾, 2009年11月21日20时20分许,王某在酒桌上提出找被害人管某出气,被告人刘某当即表示同意,四人购买了两根镐把、一把西瓜刀,乘坐王某的摩托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被害人家门前找被害人,因被害人不在,被告人刘某等人分别持镐把、西瓜刀将被害人家的房门玻璃、塑钢窗户玻璃砸碎,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2640元。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从某,男,16岁,自幼父母就离婚了,其父嗜酒如命,对他不闻不问,从七八岁起就开始流浪,刚满四十周岁就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依然混迹于网吧等场所,结交了许多行为不端的朋友。 2009年8月16日20时许,在沈阳市火车站前前某网吧,其朋友孙某某在上网时被同在网吧上网的王某某辱骂,孙某某便找来被告人从某等人帮其打架,王某某从网吧下楼后,与王某某同来网吧上网的赵某看了从某一眼,从某便用随身携带的蝌蚪刀将王某某砍伤,造成王某某左臂丛断裂致左上肢功能丧失,五级伤残。

被告人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时的冲动换来的是六年的铁窗生涯。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  

不良个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1.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2.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 3.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4.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 5.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邢某是一个报复欲很强的女孩。2009年8月27日19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长兴甸子村村委会院内,被告人邢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曾某发生口角后将此事告知其男朋友白某。并伙同白某及白某找来的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曾某、胡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某某、刘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曾某、胡某某砍伤,经伤害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腰背部、身体其他多部位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害人胡某某左肩及左上臂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告人邢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男朋友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邢某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自己的男朋友。

被告人张某、李某家庭条件一般,但其二人总想穿名牌,抽好烟,在人前装阔。于是他们就动起了歪念头。2007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李某经抢劫预谋后,纠集了被告人另外五人。持刀将被害人王某砍伤,抢走被害人一条价值人民币13605元的金项链。2008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经事先预谋以打架的名义进行抢劫,并纠集了另外五人,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其他六人来到沈阳市某酒吧,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带有金项链,他们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某拽至一门洞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砍伤后,劫取一条价值人民币9972元的金项链及一枚价值人民币1666元的金戒指。经伤害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森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为重伤。被害人叶明肩部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销赃后,被他们挥霍。七人也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 ,正面影响加大 ,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

被告人刘某某,是家里的独生女,家庭条件十分优越,父母对其十分溺爱。2009年5月15日16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中学操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并将此事告诉朋友李某某。2009年5月18日12时许,李某某持刀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中学南侧十字路口处,在被告人刘某某的指认下,李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吴某某左腰背部扎伤,造成被害人吴某某脾破裂,左肾破裂,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经伤害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脾破裂,左肾破裂,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事后,刘某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六万元。李某某的母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于父母的溺爱,刘某某养成了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亏的不良个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邢某的父母依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他们看来,只要多赔钱就行了。邢某此次给别人造成的是轻伤,下次呢?

四、外部环境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良现象也随之出现了,特别是网吧和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场所的出现,以及一些不健康的书画、音像制品的泛滥,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为沉迷于网络世界许多孩子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被告人胡某某是一个刚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因为无所事事,经常在网吧里消磨时间,期间通过聊天认识了被告人王某、孙某、宋某、陈某等人。胡某某在某歌厅打工时曾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矛盾。2008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纠集犯罪被告人王某、孙某、宋某、陈某伺机报复田某某。2008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乘坐出租车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5-3号楼下等候田某某。当被害人田某某出现时,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用砖头及拳脚殴打田某某并将其打倒。胡某某拿出折叠刀扎田某某臀部数刀后捡起田某某掉在地上的皮包逃跑将皮包打开拿出钱和手机,其余物品扔掉。经伤害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双侧臀部刀刺伤为轻伤;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前期症状体征为轻伤;头皮裂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也是一个花季少女,自从与胡某某在网上相识后,逐步成了胡某某的帮凶。2009年7月29日早晨,被告人胡某某、陈某预谋抢劫并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园商场购买两把折叠刀。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到公园商场附近寻找目标并发现被害人周某。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将被害人周某拽到公园商场夜市空地处,陈某拿出折叠刀用语言威胁并殴打周某,胡某某拿出折叠刀扎伤周某胸部,抢走周某手机一部及现金10元。遂后被在此处巡逻的警察发现当场将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抓获。经伤害鉴定,被害人周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告人胡盼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王某某谁沉溺于网络,或游戏,或浏览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被害人李某某(未成年)与被告人王某某是亲属。2009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到被告人王某某家取东西,当晚在王某某家内单独居住。第二天上午9时许,被害人在卫生间洗漱时,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摁到,强行脱下被害人裤子,欲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被害人进行挣扎、反抗后逃脱。

问其犯罪动机,被告人说,凌晨上网时,受到了刺激。

通过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网络等外部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

那么,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呢?

一、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拜金主义、贫富不均、贪污腐化等现象,对青少年的思想意识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因此,一要坚决惩治形形色色的腐败、堕落,减少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冲击,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二要彻底清理文化市场,对那些渲染暴力、色情的娱乐场所予以坚决取缔。与此同时逐步增加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场馆等有益于其健康发展的文化设施。加强社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城市无业青年实施就业服务,开设社区心理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社区一级组织的帮教职能。

  二、加强学校的教育职能,提高青少年的文化水平

抓住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注重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习惯。目前,给学校和老师造成困扰的可能有几下几种情况,比如学生多、片面追求成绩和升学率,作为班主任或者德育教师工作任务重,对于极少一部分学生疏于管教。再比如,有些学生家长过分溺爱孩子,导致老师不敢管教,也不愿管教。我作为学生家长,对学校和老师的苦衷是非常理解的。

这就需要老师在职责和困难之间选择一个契合点,与家长勤沟通,多联系,共同把孩子教育好。

不要动辄就说孩子处于青春期,叛逆。我认为,孩子之所以在性格上行为上出现一些反常,主要还是因为老师、家长与孩子缺乏平等的沟通或沟通不畅造成的。

  三、提高家长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其抚养监管的职能

  建立家长普法学法制度,督促家长和未成年人共同学法懂法,提高家长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家长“第一老师”的作用,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很好的担当起管理子女的责任,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机率。

  四、建立社会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或有关人员的人格、素质、经历和环境,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了解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根据全面调查的结果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对症下药,以取得最佳矫治效果。

对于青少年犯罪惩罚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各种力量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身心健康的孩子就是这个社会光明的的未来。 
责任编辑:刘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