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将一面写有“执法如山、法官楷模”的锦旗送到我院,感谢主执法官张启军、执行助理李春山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使一恶意逃债“老赖”履行了判决义务。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建设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4月来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标的本金142788.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调查发现双方发生争议及诉讼当时的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张某,到执行阶段时该公司已转让给李某经营管理,但工商登记张某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初期,实际该公司经营者李某来我院允诺在两月内全部给付完毕,但期满后其分文未付且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推脱并有意躲避执行。后经执行人员多次到该公司督促执行,混凝土公司于2009年7月到9月陆续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万元,此后该公司在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却始终谎称流动资金紧张不予给付,申请人多次来我院催促加快执行。局领导电话联系张某让其到法院协商解决,但张态度蛮横加以拒绝,针对该公司日常经营不使用本公司帐户,帐户没有资金可以冻结、划转,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有内部协议约定公司债务由李某全部负责的实际情况,执行人员经与局领导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实施拘留促使李某还款。执行人员多次到张某居住地查找张某并对其进行拘留,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李某最终履行了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