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主题宣传
人民法官为人民: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新篇章

作者:韩文平  发布时间:2010-05-23 15:50:34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官为人民: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新篇章

 

2009429,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大历史命题,要求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大道至简,深刻的思想往往可以最朴素地表达。“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宣告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价值追求。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本质要求,广大法官必须在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行为各个方面,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人民谋利益,宪法和法律由人民制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三者是互相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维护人民利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和生动实践。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有力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整个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积极回应,在司法理念、工作思路、司法方式和工作标准方面,进一步指明了法院工作的努力方向。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全面做好法院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载体。作风连着形象,作风就是生命。司法作风是每一名法官观念、能力、素质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关系着人民法院事业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坚持务实创新的作风,做到察实情、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和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人民法官为人民”树起了新时代的风向标,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推进人民司法事业指明了方向。“人民法官为人民”建立了人民司法事业又一座伟大的里程碑,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人民法官为人民”更是新征程的起跑线。从这里出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以崭新的面貌,满怀豪情迎接人民司法事业的新飞跃。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国的政体优势,是社会主义政治理念的司法表达,是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实践要求。

主权在民,是人类文明思想的华彩篇章。我国先贤早就提出了民为贵、君为轻的思想。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直言: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不过,这种建立于直接民主制基础上的朴素理念很快被专制的现实所淹没。当民主的思想与实践重新崛起于启蒙时期,封建专制的历史羁绊,暗淡了主权在民的光辉。资产阶级私有制决定了权力在于资本,而与人民无缘。

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使人类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焕发出全新面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出,谁在经济上当家,谁便在政治上作主。以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的民主实践使主权在民得以真正实现于现代人类社会。人民创造历史,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不再由少数人掌握、为少数人服务,而是由最大多数人掌握、为最大多数人服务。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政治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政治的核心标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价值追求和鲜明特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当然属于人民,也必然要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官,昭示了司法权的政治归属;司法为民,彰显出司法权的政治宗旨。    

遵循人民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现实辉映。

党的事业至上,要求全面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除了为人民的利益奋斗外,党没有自己另外的特殊利益。人民利益至上,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宪法法律至上,既是党中央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最新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突破,表明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项宪政要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法律又由人民所制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司法活动也就是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其中,人民利益至上是核心、是根本。从事党的事业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谋利益。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

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服务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也因此能够实现最彻底的公平性。

我们说“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压制和干涉,“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心中没有正确的政治信仰和道德良心,更不能说法官可以超然世外,不注重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公平正义。通过司法程序,法官把握人民群众意愿,正确理解抽象的宪法法律,正是“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法官是宪法法律的忠实捍卫者,却又不简单地成为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正是现代司法要完成的使命。

司法的力量建基于人民内心的服膺与尊崇,人民便赋予了司法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司法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如果说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传统中,法官因孤独而“神圣”,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中,法官则因亲民而崇高。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居三尺法台,怀四野民生,为人民司法,替群众分忧,才能从群众中汲取无穷的力量,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强大而持久。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一切科学的理论首先必须直面现实,敢于而且善于创造性地回答当前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回答人们的困惑和疑虑,提出新的思路和办法。

“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的提出,正是对当前现实问题的回应。我们正处于一个剧变的时代,更是一个飞跃发展的时代。中华民族百年图强、伟大复兴的风帆高悬,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航向不可逆转。发展让社会实现正义的能力提高,也让正义轻易变成前进对价的风险陡增。正因此,时代越是变动不居,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就越是强烈。剧变的时代和空前强烈的正义诉求让人民法院工作不断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

当前,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与国际社会环境和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和蔓延,在一个时期内,会对我国经济形势、社会稳定带来深刻影响,对人民法院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国内,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会更加凸显、更加复杂。因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利益格局调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回乡农民工失地失业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加突出。许多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处理的难度空前加大。任何一个案件处理不当都可能引发事端,影响大局。

从人民法院自身来看,司法能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态势更加突出。各种复杂原因导致司法权威不彰,法院工作自身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差距,部分群众甚至把生活挫折感带到诉讼过程中,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运行,人民法院加强民意沟通、有效服务民众、获得社会认可的难度和压力不断增加。有的法院和法官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性不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为大局服务的主动性不够,办法不多;有的法院和法官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无所适从,既不能挖掘潜力提高效率,又不会争取支持解决问题,而是萝卜快了不洗泥,只求结案了事;有的法院和法官宗旨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既缺乏为人民司法的真情,也拿不出便民、利民的实招,有的甚至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有的法院和法官不能正确看待群众的需求和评价,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不畅,没有自觉把群众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第一信号,没有把群众满意作为自身工作的根本评价标准;有的法院和法官感到很委屈、很不理解:为什么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工作,办了这么多案件,化解了这么多矛盾纠纷,群众仍然有意见;为什么我们自认为案件处理得很公正,但群众就是不认可。究其原因,就在于群众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开展群众工作或者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没有与群众沟通、让群众参与、对群众公开、依靠群众的力量,法官的许多想法、动机和工作,群众都不知情,当然会有误解。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正确的政策和方式、方法。但归根结底,必须解决根本态度的问题。这态度就是要尊重人民,这态度就是要时刻擦亮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底色,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与日俱增,面对司法审判还存在诸多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审判事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让我们再次重温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这是党和人民的深情重托,这是历史和时代的神圣召唤。“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雄壮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坚定信心,奋发有为,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

 

 

 

 

 

 

 

                               立案二庭 韩文平

责任编辑:韩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