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曲某来到我院政治处,将一面写着“铮铮铁骨担道义,秉公执法如青天” 的锦旗送给林盛法庭黄丹凤庭长,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官的敬意。
原告刘某与张某诉某公司、郭某、曲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郭某、曲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此案交由黄丹凤庭长审理。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承包了某畜牧场(后转制为某公司)的土地10亩进行耕种,合同承包至2007年11月止。1999年5月,畜牧场与案外人某杂志社签订协议,畜牧场将包括二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中的6亩土地使用权和畜牧场部分房屋、设备等抵偿给杂志社。2006年6月杂志社与被告郭某签订协议,杂志社将其与畜牧场上述协议书上的权利转让给被告郭某,并明确当时的情况为,杂志社的6亩土地被当地农民占用。2007年4、5月份,被告郭某及其雇佣的人将二原告六亩土地上种植的果树、葡萄等全部清除后种植了玉米。2008年3月,被告郭某与其丈夫曲某将原告争议地块附近大棚内的树莓全部烧毁。后二原告起诉至法院。
针对本案因原审对原告的损失价值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黄丹凤庭长经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无效后,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录像资料等以及到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走访咨询,参照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分析情况,根据各被告过错责任的程度,判决被告郭某、曲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郭某、曲某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22735.2元,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二原告5683.8元。
此案宣判后,黄丹凤庭长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被告曲某对黄丹凤庭长工作作风和态度十分钦佩,通过黄庭长的法律释明,对判决其承担责任的结果表示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