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种实践
立案一庭张艳红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种实践, 是新时期法官的价值选择 “一刻也不离开群众!”2009年电视连续剧《苍天》的热播,使人们重温了毛泽东对马锡五这句评价。“做人民信服的好法官!”2010年1月19日,在被誉为“平民法官”陈燕萍的先进事迹报告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全国法官发出了这样的号召。 两句简单的话语,深刻地概括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新时期法官的司法理念,都在“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坚定的回答。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呼唤:审判岗位是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法官职业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舞台,司法活动是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作为一种理念,作为一种感情,作为一种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正逐渐成为新时期法官共同的职业信仰和价值选择。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种理念。 没有先进的理念,就没有先进的行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之所以历久弥新,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因为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了人民司法工作当中。
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历史,也是理念不断更新发展的历史,但人民性的提倡和坚持始终是人民司法事业的精神主轴。 2009年8月,王胜俊院长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只有把人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
理念,继承的是传统,面对的是现实。当前,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持续增长,许多地区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不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智慧和答案,就无法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新时期司法理念对现实需求的必然回应。
200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众多专家学者们在会上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作为阐释和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重要关系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学界的声音代表了一种理论的高度,同时,“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也应该和必须接受实践的洗礼。在中国社会逐渐步入“黄金发展”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的关键时刻,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社会可接受性,将是人民法院必须高扬的理念主旋律。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种感情。
没有发自内心的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司法工作就无法做到真正的完美。2009年8月10日,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王胜俊院长读了一封群众来信,引起了与会者深深的反思,来信反映一位边远山区的当事人来立案,因为接近下班时间,法官让他第二天再来。王胜俊院长动情地说:“这位法官有没有想到这位当事人家离这里多远?要回家还有没有车?要坐车有没有钱?再来一趟要折腾多长时间?” 一长串的疑问,代表了王胜俊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中仍然存在脱离群众现象的忧虑。“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感情。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要像解决自己亲人的问题一样认真负责对待。”王胜俊院长的话语重心长。
党的事业是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的事业,人民群众也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在人民法官感情的天平上,群众应该是最重的那个砝码,只有走到广大的人民群众中间去,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和需求,通过对普通民众的生活、感受有切身的体验或了解,才能增进与人民的感情,才能真正自觉地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使命。
宋鱼水,被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模范法官,她给自己约法三章:不轻视小额案件的审理,不轻视弱势群体,不轻视当事人的任何权利;金桂兰,当地人民群众称她是“咱们农民的法官”,是自己的“亲姐妹”;单玉石,一起赡养案的当事人说他是“比亲儿子还亲的法官儿子”;陈燕萍,残疾儿童何小敏叫她“法官妈妈”。这些模范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注入了对群众无比深厚的感情,使人民群众在她们的法官称号和自己的亲人称谓之间,画上了一个等号,得到人民群众如此的褒奖,是群众付出感情的回馈,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最高境界。
固然,司法工作需要严肃的态度,但绝不意味着机械司法和“秀才办案”的冷冰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感情上永远要和群众站在一起,把关爱、理解、体恤的美德融入司法过程,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对群众充满感情是让人民信任的必然途径。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种实践。
再好的理念,如果不去实践它,必将沦为一句口号,沦为一种空谈。从启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那一刻起,最高人民法院就特别强调,“人民法官为人民”要落实在执法办案的第一要务之中,突出实践特色,确保取得实效。有网友在中国法院网上评论: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体现在审判实践的每一个细节中,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才是“活的”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对实践性作了明确的要求:不仅有重点研读的文件、重点研讨的题目这些理论要求,也对重点解决的问题、重点抓好的工作作出了详细而切实的要求。
实践不仅是自上而下的要求,更应该是自下而上的行动。实践不是盲目的,它必然是在这个时代的背景下进行,必须带有新的历史时期深深的烙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际金融危机仍将会对我国经济形势、社会稳定带来深刻影响,对人民法院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出新的挑战。在国内,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处理的难度空前加大。这些,都是对人民法官实践能力的巨大挑战,同时也是展现人民法官实践能力的大好舞台。
面对这种挑战,全国法院胸怀大局,心系人民,用一个个“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作出了出色的回答: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把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实际有机结合,通过法官指导和民间自治式的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地处中原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巡回审判道路。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积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成功范本。
因此,王胜俊院长强调:“坚持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成为提高司法能力的过程,成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过程,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提出仅仅是一个开端,实践路漫漫且修远,需要全国法官上下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