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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心得体会
作者:罗晓丹  发布时间:2010-05-23 10:37:1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官为人民心得体会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胡锦涛总书记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战斗号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正式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明确指出了当代人民法官的责任与使命,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本质。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必须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明确提出了“坚持执政为民、紧紧依靠人民、切实造福人民”的根本要求。各级审判机关应当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一、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为人民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国家机关都是代表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职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性质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司法权源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所以,作为“人民”的法院,就不仅仅只是行使审判权,而且要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实际的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仅要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对此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并不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心血来潮”,也不是法官职务行为之外的“额外负担”,而是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和法官法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的职业要求,由此可见,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对法院所提出的基本法律要求,其内涵不仅仅限于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

  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践行司法为民的组织保障

  人民法官为人民实质是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法官来具体落实,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统一和加深法官对人民法院司法人民性的认识,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有效载体,围绕法官队伍的为民意识、职业道德、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切实加强对法官的权力观教育,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教育法官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为维护人民权益而努力工作。要大力培养法官的务实作风和创新精神,鼓励法官独立思考、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能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办法和措施。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当今时代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多,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面对这种形势,必须提高法官自身的司法能力,特别是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使法官更好地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提升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建立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直接联系沟通机制,注重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注重问计于民,不断积累解决新问题的司法经验,增长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成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队伍。

  三、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关键在于倾力落实为民措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争议和纠纷的法定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因此,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要通过法官的具体审理案件来落实,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亲民,把维民权作为法院工作的落脚点,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把促民和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把畅民意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渠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目标。要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细化并规范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使之落实到审查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实行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建立快速、便捷的立案制度、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推行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经常性地深入村组、社区办案,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要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让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对诉讼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并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要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真正减少和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

     作为一名青年法官,不仅仅有对法律信仰的热忱追求,更有着对社会底层群众的满怀深情。法律是冷酷的,我们却要用温暖的方式来实现它,这是法官以德立身的应有之义。在审理案件中,就是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想方设法利用调解机制,修复社会关系,弥合矛盾,努力做好疏导工作,既解“法结,更解“心结那么,人民法官在工作中如何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呢?

     一、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真正把群众当亲人看待

     人民法官要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提供司法服务;要学会换位思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

     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法官要把群众当亲人,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人民法官要树立“平民意识”,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在司法方式上,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我们强调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丝毫不能抛弃“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要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创新的方向,就是为民、利民、便民,不是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要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

     在办案语言上,特别是法官下基层、进社区时,要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这样做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我们的法官因此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就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

     二、加强制度约束

     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程监控机制,加强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要害岗位的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拓宽司法民主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开性;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主动性,推动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畅通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沟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为民措施

     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使之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做到司法便民。认真负责地审判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分止争”的目标,真正做到司法利民。不断完善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积极推行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深入农村、小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真正做到司法亲民。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有诉求的群众不会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做到救助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兢兢业业保民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司法爱民。

    四、致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当今时代,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司法需求增加。面对这种形势,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特别是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更好地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扎实推进岗位练兵,提升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建立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直接联系沟通机制,注重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注重问计于民,不断积累解决新问题的司法经验,增长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五、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当磨炼自身抵制诱惑的特质

     法官的收入虽然不是很低,但普遍不高。选择做法官,意味着没有高额收入,没有豪华奢侈,没有高朋满座,没有满堂喝彩。但由于法官掌握一定的权力,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你的生活又不会像普通人那样清静平淡。我们处在人情和熟人的社会里,金钱至上充斥着社会,诱惑无处不在,陷阱无处不在。切莫将为人民服务的职权,变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否则,小至个人身败名裂,遗恨终生;大至国家司法斯文扫地,尊严荡然无存。因此,应当时刻保持警觉,谨慎交友、慎思笃行,知书达礼,淡泊名利,远离奢华,拒绝腐蚀。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净化思想境界,洗涤骄奢浮躁习气,扼守住心中的法律职业道德底线,维护法官的形象和荣誉,重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始终牢记:我们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人民法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法官,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苏家屯人民法院林盛法庭  罗晓丹

                           00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罗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