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谈“五个严禁”的重要性
立案一庭刘哲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院队伍建设需要落实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的“灵魂”。人民法官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人民性,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应是法官工作职责中的应有之义。但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 “五个严禁”为其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下面谈谈我的认识。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司法不公在某种程序上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虽然只是个别现象,却影响了中国司法的形象。这次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可以说是法院自己经过认真查找人民法院为人民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而制定的硬性规定,足见最高院打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勇气。
当前,随着法院自身宣传广度和贯彻力度的加大,随着一批涉及法官包括党政官员腐败大案的相继曝光,“五个严禁”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由衷叹服乃至赞誉,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五个严禁”真切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共同企盼。
廉洁是公正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和谐稳定的基础。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等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失去了廉洁这个基础,就失去了正当性,势必引发人民的普遍疑虑乃至痛恨,随之就是矛盾冲突失控,社会秩序失范,政权风雨飘摇,这是中国历代兴衰史的共同结论。
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改革开放30年来,法院究竟需要坚持什么、改良什么、恢复什么、摒弃什么,人民大众看得最清楚,常说“摸着石头过河”,如果他们都已经“过了河”,而我们还在“摸石头”,问题就大了。面对人民大众的疑虑和困惑,我们务必谨慎辨析:可能是理论确实跟不上实践,也可能是实践走入了误区,而我们限于一些条件,不愿意向理论靠拢,反而否定理论修正理论,这种做法尤其需要警惕。开创新阶段法院改革发展之门的钥匙究竟何在?这就是:党的群众路线与我国司法的人民性,作为法院来说就是确保人民法官为人民。
人民性是党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生命力和形象所在。宗旨靠坚定得以实现,靠践行得以彰显。人民是具体的,随着时代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称谓,“工农商学兵”也好,“工农联盟”也罢,总之是一社会的绝大多数,随着党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人民指的是我国法律效力所及的一切个人或组织,其范围是不允许任意剪裁的。以人民之名行背弃人民之实,可能会有暂时的蝇头小利,却势必导致严重后果:丢失了人民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漠视绝大多数人基本权益和切身利益的法官还配当人民法官吗?面对形势和任务,我们任何时候都会有按道理应该去做、按规律必须去做、按现实只能去做的事情。“五个严禁”就是中国法院向全社会彰显自己的宗旨,而依事实和逻辑作出的“应该”、“必须”、“只能”三者共同指向的理论和实践的抉择,它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简朴性。简洁是深刻的本相,朴实是真理的外衣。“五个严禁”全文143字及违反行为的处理办法14条811字,说的都是大白话大实话,与那些堆砌术语的晦涩繁琐形成了鲜明对照。联系人民法院几十年反腐斗争史去解读,顿感尺幅波澜,惊心动魄。文风精悍劲健,上追秦汉,下启后昆,气含秋霜之烈,势蕴夏日之威;传承延安精神,顺应民众意愿,但求正大,不务新奇;视野闳阔,洞察幽微,正本清源,不遑多让,振衰起弊,慨然担当。生动体现了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人们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传统气派,展示了“中国模式”之堂堂法院风貌,无论在思想、学术还是学风上,都具有不容低估的价值。
预防性。“五个严禁”字字饱含着对人民的敬畏,条条充满了对法官的呵护。预防是最好的关爱,法院和法官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勿使人民感到所托非人,即便一旦有事,也在意料之中、掌控之间,党和人民的损失可望减到最小,带给法院同仁的创伤可望降到最轻。在我们这个古老国度的公务员职场,既无力革除古今沿袭的陋习(潜规则),作“君子远庖厨”式的回避和坚守都极为不易,却是应该。一顿饭、一席宴、一份礼,是芸芸众生眼中的日常之礼往来之节,却在诉讼活动中成为当事人评价法官清廉与否、可信与否、公正与否的试金石,何也?职业特性使然!实际上,落马的各级法官就是从“姑且一回”开始走向深渊的,公信力的不振,社会对法律尊严的打折与此有割不断的关系,其代价之惨重,教训之深刻,令人常感“打落牙齿和血吞”的忧愤。君子爱人以德,法院同仁,社会各界,心理攸同。
务实性。简洁明了才便于法院同仁自我镜鉴,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实际操作,更便于人民大众知晓和监督。粗略统计,以《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为主干以及和法院法官相关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有200部之多,可谓滴水不漏,但法院同仁普遍感觉学起来费劲,普通民众监督起来也云里雾里,纪检监察部门落实起来往往无所适从。为此,最高法院审时度势,从上述制度中提炼出“五个严禁”,从半年多的实践和广大基层民众的评价中,可见“五个严禁”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法院版本并非虚美之词。“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施行几十年,打造出所向无敌永不言败的百战雄师;“五个严禁”的施行,必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历程中,筑就匡扶正义、维护公平的铁壁铜墙。
针对性。着眼自律,强化他律。腐败是政权组织的天敌,不是从根本上将其遏制,就是在根本上受其拖垮。贪渎腐败在我国已由“局部溃疡”向“大面积感染”的势头,是不争的现实。。中央党校李永忠教授在《60年执政党整党启示》一文中认为:历次整党尤其是改革以来的整党活动都是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没有强有力的他律为后盾,所谓的自律与不律无异。这也是法官腐败案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最高法院远思历年成败得失,近观眼前世风人情,针对本系统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敏锐觉察到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发生腐败的地方是在审判过程中,最不规范的地方是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过于亲密,最应该禁止的是法官利用审判、执行职权索贿受贿或在审判、执行相关中介活动中徇私舞弊,最忌讳的是利用职权或在法院的关系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于是果断作出“五个严禁”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便易行的措施开通举报电话广而告之,畅通民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渠道,何地何人何时何事而玩弄把戏斗胆犯禁,人民大众证据在手、利剑在握,谁也逃脱不了应有的惩戒。
可比性:法院在现实社会人们的心目中是什么样呢?褒贬臧否,众说纷纭,最具代表性的,当数几年前一位高层反腐专家概括的六个不同六个“像”:程序不同,法院办案的过程要求你公正、透明、连法官的一言一行、亲朋故旧、业内业外都要明白、管到,而其他部门则不同,现在乡镇一级的政务公开正在搞;关系不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关系,不可推托,而其他部门受理事项、处理关系则不那么严谨,更多时候是一种相求的关系;对象不同,法院所接触的当事人中什么人都会有,法院无权选择当事人,而其他部门交结的大多数是公家的人,办公事的人;结果不同,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因案而生,因案而了,也许此生只会打这一次交道,其他部门则不同,相求关系轻易不会转换,换的只是具体办事的人;态度不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吵、可以骂、可以殴,满世界告、数十年告,其他部门办事即使不满意,还只能陪着笑脸,不要断了线,否则里外不讨好;心态不同,法院办案至少得罪50%,另一半还说不准,都说你好的不多,其他部门办事叫做不能得罪,不敢得罪。由此产生了六个“像”:法院像偶像,不允许有丝毫的瑕疵,件件案子要办得对才行;法院像工厂,要完成定额;法院像社会,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领域都要接触;法院像村寨,流动不大、沾亲带故、磕磕碰碰;法院像市场,吵闹、指责、投诉;法院像玻璃鱼缸,透明、无隐私,更无从遮掩,一举一动都在阳光之下,视线之中。
那么如何将“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我认为,应当在把握特征的前提下,完善法官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开法官审理、执行案件的所有环节,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领导班子的廉政管理,由上级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出问题并且不主动查处的,问责上级主要领导。在法院内部,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问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院长。这些做法,就是要求领导切实做到大胆管理,勇于管理,树法院内部清正廉洁之正气,绝腐败邪恶之歪风。
二是公开法官审理、执行案件的所有环节。每一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应当公开、民主、透明,接受相应的集体监督和指导。不仅如此,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以及每个环节和细节也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让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尤其是法律文书、裁判结果,更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开,及时上网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的不能仅仅是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也应当及时上网公布。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不应当偷懒省事只表述结果,也应当详细表述案件事实和处理过程。推行网上办案,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等信息化办案的监督措施。公开透明,不仅仅能够杜绝腐败、裁判不公,更能体现法官的自信和水平。
三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警钟长鸣。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学习、廉政警示教育,加强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珍惜权力、慎用权力、用好权力,时刻以“五个严禁”规定约束、反省自身言行。对于触犯“五个严禁”规定的法官,既然是“严禁”,既然已经触犯,不能给予第二次机会,应当坚决清理出法官队伍。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法官的灵魂,灵魂就是生命的主宰、行动的司令。魂之所在则正气充盈,百邪莫侵、百病难欺;魂不附体则百毒萌发,众魔缠身、沉疴难回。对于法院队伍而言,灵魂就是党的政法工作思想理论。“五个严禁”以独特的形式为彰显中国法院之魂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