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我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男,20岁,犯盗窃罪,并指控其为累犯。主审法官李阳在案件庭审中通过对被告人进行细致地询问,发现被告人前罪判刑时系未成年犯罪,不应视为累犯,遂结合案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按其庭审前羁押日期折抵后,被告人于2012年6月4日刑满释放。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阳法官了解到,被告人肖某的父母均在外地老家,其独自在沈服刑,无人帮助。释放当天,李阳法官亲自接待了被告人肖某并与其深入谈心,鼓励他正视自己的过去,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做一个正直老实对家乡和社会有用的人,最后,为防止意外,李阳法官还出资为被告人肖某购买了回家的火车票。李阳法官说,像这样一名失足的年轻人,给他一份关爱与照顾,或许就会改变他的一生。
李阳法官这种对案件、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工作意识,实现了对刑事被告人犯罪服刑后心理和行为上进行矫正教育的目的,使其能够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返社会,减少危害社会行为的再次发生,也正是法官这份在审判过程中情与法的交融,筑就了社会和谐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