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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宣判沈阳首例“恶意欠薪入刑”案
  发布时间:2013-03-14 12:59:2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与醉驾入刑相比,恶意欠薪入刑的判例尚不多见。沈阳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案于2012年9月4日在我院依法宣判,包工头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颜某今年45岁,辽宁省朝阳县人。2011年3月至10月间,颜某承建某迁建工程,雇佣魏某等10名工人。工程施工结束后,颜某在其上一级承包商沈阳某建筑工程公司已支付其大部分工程款的前提下,拒不支付魏某等人工资共计179603元。苏家屯区农民工维权中心责令颜某支付拖欠工人工资,而颜某仍不支付。2012年1月14日,颜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受到法律惩罚后的颜某后悔不已,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表示,自己以前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现在他知道了,他表示认罪并不上诉。

  审理此案的刑庭法官冯宝新介绍说,追讨欠薪原来可以通过与用工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这三种方式维权,如今又多了一个途径:通过司法部门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给欠薪者施压。如果达到入罪标准,量刑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的宣判给恶意欠薪者敲响警钟:恶意欠薪不还钱,不光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还可能判刑坐牢。恶意欠薪入刑,正是对当前劳动者讨薪难、维权难的有力司法救济。该案的有罪实刑判决不仅给社会提供了实体案例,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更重要的是,该判决对社会上存在的恶意欠薪行为将会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苏家屯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