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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法院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苏家屯区法院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发布时间:2013-10-08 14:52:05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法院干警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维护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构建法院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苏家屯区法院制定十条规定严格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一是法院干警非工作时间不得穿着法官(法警)制服,不得穿着法官(法警)制服出入餐饮、娱乐等消费场所;

二是除工作确有必要外,法院干警非工作时间不得与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接触;

三是法院干警在非工作时间,不得以公职身份从事非工作事项;

四是法院干警要保持与法官职业、身份相称的言行举止,不得在公共场所有有失法院和法官尊严的言行,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不得讨论和透露与审判和案件有关的内容;

五是法院干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不得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得在有关单位兼职取酬;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

六是法院干警不得参与各种博彩性质的活动,禁止以娱乐为名聚众赌博;

七是法院干警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或在公共场所、网络媒体上发表有损社会公德或有伤风化的言论;

八是法院干警要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禁止大吃大喝、从事超出收入水平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建设监督员监督、反馈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言行,同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对反映干警“八小时以外”不规范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监督处理;

十是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适用本规定。同时规定法院干警违反上述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予以批评告诫,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室供稿)
责任编辑:苏家屯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