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闫晓彦同志办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在《沈阳日报》“法官说法”栏目中发表,题目是《新房有瑕疵该咋办?开发商有责要先赔!》。该案的简要案情是:2011年12月梁某买了位于苏家屯区的一处住房,入住后发现家中厨房地面漏水,却找不到漏水点。梁某只好找人刨开厨房地面,才发现原来是供热管线从室外入户位置的弯头有裂缝导致漏水。梁某因更换弯头及恢复厨房地面原状支出人工和材料费2334元。梁某认为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到我院。最后,我院民二庭闫晓彦法官认为开发商对其交付梁某使用的房屋负有保修义务,因房屋配套设施存在瑕疵导致梁某发生经济损失,开发商应予以赔偿,故判决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梁某2334元。闫晓彦法官在说法中告诉人们,如果自己购买的新房在交房后发现质量问题,如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配套设施质量存在瑕疵,致使业主遭受损失的,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如房屋的质量瑕疵系施工人的责任造成的,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施工人追偿。
院党组书记、院长高铁军同志对此进行批示:对民二庭提供案例在《沈阳日报》“法官说法”栏目中刊登予以全院表扬;并责成政治处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各审判业务庭室每年应完成的新闻宣传稿件数量,鼓励干警积极向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送高质量、对社会有教育意义和普法性质的好案例,从而使我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政治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