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办人刘为民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矛盾双方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解,使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王某将自己居住房屋的地下室租给了被告姚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500元,租金每半年交付并约定了违约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能够遵守约定,但2013年7月20日被告姚某因在使用地下室作电动车储存仓库时影响邻居生活,被邻居多次阻止不能正常使用地下室,请求原告解除合同后未能按时交纳租金。原告索要租金时被告拒绝给付并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给付违约金及房屋租金13000元整。
承办人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为了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亲自到发生争议的租赁地点向原告邻居了解情况。经了解,得知原告夫妇均已年过七旬,且身体不好,因出租的地方在居民楼内的地下室,而被告为经营电动自行车将该地下室作为库房使用,每次进货存货会影响到整个单元的休息,单元门及本小区地面及设施也因此经常受到损坏,楼内的居民对此意见较大,也与被告有过冲突,已经影响到被告的正常经营,但双方对此一直未能进行有效协商。考虑到原告方的身体状况和被告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庭审期间承办人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意见,开始时原告坚决不同意调解,一定坚持要被告按照违约金进行赔偿,而被告也渐渐失去耐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承办人始终保持耐心,清楚地阐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调整被告的情绪,终于在承办人入情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双方义务。一起可能会引发更多争议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群众之事无小事,生活纠纷无小案。作为审判机关,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可能存在的后续争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从源头解决当事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