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对此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9月18日施工工程结束时其上级承包商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824000余元,被告人吴某在2012年9月19日向该公司出具承诺书,并利用假收条掩饰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后吴某仍拖欠5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49102元。经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民工维权中心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所欠工资。吴某的上级承包商现已将被告人吴某所欠工资全部垫付给农民工。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本案证据量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在开庭之前,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召集了公诉人及辩护人举行了庭前会议,对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了双方意见。同时,合议庭还询问了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审判过程中进行了重点调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庭审程序,提高了审判质量。
我院严格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审理,再次为恶意欠薪者敲响警钟。同时严格落实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