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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起 明 天 的 太 阳
我院少年庭在沈阳人民广播电台录制法制宣传节目
  发布时间:2013-11-20 14:59:30 打印 字号: | |
  目前,由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幼儿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频发的未成年人侵权、被侵权案件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很多误区,法院有必要进行普法宣传。

2013年10月25日下午,我院少年审判庭在沈阳人民广播电台“法官说法—托起明天的太阳”栏目做了一期法制宣传节目。

通过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到意外伤害,由幼儿园及开办单位承担、学校、校外发生的被侵权、侵权等案件类型的讲解,向广大听众说明了不同类型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情况。

第一种类型:在幼儿园发生的侵权案件

原告曹某某在幼儿园被伤害案

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伤,而作为侵权人的被告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类型:在学校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罗某某在校园被伤害案

原告罗某某,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在校内嬉闹将原告摔伤,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因被告杨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沈阳市某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校外发生的伤害案件

案例:邬某某被伤害案

被告村委在组织文化集体活动时,对其他村民擅自购买烟花在活动场所燃放的行为疏于管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致被告村民张某某在擅自燃放烟花时无人制止,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使广大听众对不同类型未成年人被侵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有了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苏家屯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