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幼儿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频发的未成年人侵权、被侵权案件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很多误区,法院有必要进行普法宣传。
2013年10月25日下午,我院少年审判庭在沈阳人民广播电台“法官说法—托起明天的太阳”栏目做了一期法制宣传节目。
通过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到意外伤害,由幼儿园及开办单位承担、学校、校外发生的被侵权、侵权等案件类型的讲解,向广大听众说明了不同类型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情况。
第一种类型:在幼儿园发生的侵权案件
原告曹某某在幼儿园被伤害案
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伤,而作为侵权人的被告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类型:在学校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罗某某在校园被伤害案
原告罗某某,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在校内嬉闹将原告摔伤,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因被告杨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沈阳市某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校外发生的伤害案件
案例:邬某某被伤害案
被告村委在组织文化集体活动时,对其他村民擅自购买烟花在活动场所燃放的行为疏于管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致被告村民张某某在擅自燃放烟花时无人制止,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使广大听众对不同类型未成年人被侵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有了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