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院“三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13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林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河南省X公司与被告辽宁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林盛法庭代理审判员刘芳独任审理,书记员范国祥担任法庭记录,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庭审评查、考核,并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庭审评议。在庭审过程中,审判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使庭审程序规范、严谨,即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又体现了审判员较好的庭审驾驭能力,使得庭审程序运行流畅,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庭审后,我院审委会委员对此次庭审给予充份的肯定,认为审判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表现出规范的言行,严谨的庭审程序,对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以及庭审过程中良好的驾驭能力。同时对庭审程序中的一些不足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审判人员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学习,不断进步,提高自身的审判技能和业务水平,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