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 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刑事案件;
3、本院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
4、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和平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4、本院决定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5、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商事案件。
三、 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行政案件;
3、行政申诉案件;
4、本院决定再审的行政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提起的赔偿案件。
五、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的案件;
2、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仲裁裁决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3、委托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