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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诉讼指南之十四(2013)
  发布时间:2014-10-20 09:45:32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责任编辑:杜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