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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诉讼指南之十七(2013)
  发布时间:2014-10-20 14:28:32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上网须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经法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本院的门户网站上公布,裁定书和决定书只选择与当事人实体权益关系密切的在互联网上公布。

 一、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依法原则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有法定理由不公开之外,其他裁判文书一律公开。真实原则要求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按照《规定》要求的技术处理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公布。

  1.涉及国家秘密的裁判文书。国家秘密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2.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个人隐私案件如强奸、猥亵、诽谤等犯罪案件,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非法披露他人身体隐私、非法披露患者隐私、非法窥视、监视、骚扰他人、非法刺探或者非法公开他人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存储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等侵害他人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引发纠纷的案件。

  3.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共同犯罪中包含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行政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裁判文书也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4.调解书。主要指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调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专门的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公布。

  5.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指涉及社会敏感等问题。

 三、实名公开。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名称。下列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当作匿名处理:

  1.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

  2.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

 四、删除信息处理。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其他组织的银行帐号。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商业秘密(基于当事人申请)。商业秘密包括独有的或尚未公开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和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而非日常一般性交易信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删除处理。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刑事裁判文书中血腥暴力和恐怖事实的描述、认定,犯罪方法的揭示以及具体侦查方法和措施的披露均应做删减。

责任编辑:杜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