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精准施策,务实担当,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治体系,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苏家屯区法院制定《苏家屯区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通过五部分15条意见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稳健经营抛出法律“定心丸”。
附件:
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的人民战争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在做细做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的基础 上,统一思想、统筹兼顾,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增动能,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诉讼服务
1、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2、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系统,引导企业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辽宁移动微法院等相关平台,完成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网上诉讼服务,确保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诉讼事项的网上办理。企业也可通过拨打 12368 服务热线和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及登录我院外网网址查询案件相关信息、了解我院相关工作情况,满足企业司法需求。
3、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权、缴纳诉讼费、提交上诉状和提出再审申请的,依法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期间延误和顺延的规定。
4、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各行业调解组织作用,提供有效司法指导和司法服务,快速高效化解企业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成本和负担。
二、发挥职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暴力伤医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6、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租赁、买卖、运输、餐饮、旅游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在具体 案件审理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正确认定,公正、客观、合理确认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履行将对企业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新的协议; 无法达成新协议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7、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情况严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促使银企达成和解,达成展期还贷、分期还贷协议,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三、妥善审理,营造企业和谐用工环境
8、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原则, 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 的劳动争议纠纷,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 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稳定和谐。
四、审慎适用,加大防疫企业保护力度
9、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加大对涉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兼顾保全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涉防疫企业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有困难的,可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依法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对于被申 请财产保全方为涉及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封。对 于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对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财产系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或物资的,应与被申请保全人积极协调,更换被保全标的或变更保全方式,保障疫情防护资金或物资的使用。
10、审慎适用破产程序。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
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 可暂缓审理。
11、审慎审理涉企业、企业家刑事案件。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构成犯罪的,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保护企业家创业经营信心和积极性,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
五、稳妥执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2、对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立案、生效法律文书及和解 协议确定的履行义务逾期的,依法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处理。
13、及时高效执行涉企案件,对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 件,优先完成送达及网络查控,在保证安全和条件准许的情 况下,尽快完成线下财产查控。加大对防疫生产企业保护力 度,对生产疫情防疫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 优先执行,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经营。
14、善意执行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执行措施或采用“软查封” 等执行方式。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15、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防疫物资生产。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公告、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提升企业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同时,企业可就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维权等相关问题拨打 12368 服务热线、值班法官热线(024-89469702) 或相关业务庭室电话,本院将为助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应对、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遵照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