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十个严禁”
沈中法〔2019〕83号
一、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严禁以不正当的方式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
二、必须严格执行案件受理规定,严禁违规受理案件,或故意受理虚假案件。
三、必须严格执行诉讼费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改变收费项目标准,减免、缓收诉讼费用。
四、必须严格执行涉案财产保全规定,严禁违规采取、变更、解除保全措施。
五、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评估、鉴定、拍卖和处置涉案财物。
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案件内容和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七、必须严格执行会见制度,严禁违规会见律师,帮助协调案件,及由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
八、必须严格遵守办案规定,严禁外出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或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支出办公费用。
九、必须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故意确定不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十、必须严格遵守审限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无法定事由超期办案。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