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十个不准”
沈中法〔2019〕83号
一、不准私自会见律师,或违反规定会见律师。
二、不准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或者以交易、娱乐、赌博等方式变相接受律师的财物。
三、不准要求或接受律师安排吃请,要求律师支付、报销各种费用。
四、不准要求或接受律师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商品或安排各种娱乐休闲、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消费活动。
五、不准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金融担保。
六、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收受律师的财物。
七、不准要求或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八、不准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钱款,或借用、租赁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九、不准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十、不准以其他方式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官违反上述规定(包括与诉讼代理人的相互关系),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