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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02 10:54:28 打印 字号: | |

   为从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集中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5月30日,我院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21年7月初至9月末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朋友庄某某(使用银行卡是为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出租给庄某某,并从中获利10000余元。 

   经查,2021年7月初至9月末期间,李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泉州银行银行卡、天津银行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内转入被害人白某某(在自己家中被骗转账)、邹某某、李某、苏某某、马某、郑某某、薛某某、危某、宋某、潘某、王某某等人被骗的钱款。其中,工商银行卡产生进账429614.16元,出账429613.54元;泉州银行卡产生进账50000元,出账50000元;天津银行卡产生进账278059.01元,出账277159.07元;建设银行卡产生进账1106795.93元,出账1107701.57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银行卡被他人使用可能从事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等活动,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司法实践中发现,有很多人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就将自己的信用卡、储蓄卡有偿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适用,这些行为都被涉嫌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用来洗钱、转移资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机关进行打击,进而帮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活动。出借人因此要付出沉重代价,收到法律制裁而获得刑罚。


 
责任编辑:刘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