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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党丽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21 16:21:22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党丽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辽0111刑更8号

 

罪犯党丽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被告人党丽香系患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后认为,党丽香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将对罪犯党丽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向本院反应。

联系电话:024-89469711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刘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