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党丽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辽0111刑更8号
罪犯党丽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被告人党丽香系患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后认为,党丽香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将对罪犯党丽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向本院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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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