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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宣传周︱巡回审判+执行监督+普法宣传,沈阳中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很“给力”
  发布时间:2023-08-18 17:00:26 打印 字号: | |
“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近年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生态司法教育基地,创新环资审判执行方式,探索补植增绿、增殖放流,持续加强基层法院业务指导,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护航。“全国生态日宣传周”期间,沈阳法院开展一系列活动弘扬绿色发展理念。日前,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人员来到集中管辖区域内的辽阳县,分别就两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及执行监督、普法宣传,收到良好效果。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人员来到辽阳县人民法院开展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域巡回审判,就一起失火罪刑事上诉案件组织召开“示范庭”并当庭宣判。

本案由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省审判业务专家贾宏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三级高级法官郭文、白丹组成合议庭。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邀请辽阳市人大代表杨玉及当地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领域业务专家到庭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某于2022年4月17日14时,在当地某处“地窨沟”自家地里烧荒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2022年7月20日,经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场调查:过火有林地总面积2.6872公顷,涉及多处商品林、阔叶林。

法庭审理后认为,关于张某提出鉴定过火面积过高、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鉴定程序合法,认定过火面积并无不当;鉴于原判已充分考虑到张某自首、悔罪、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结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中院坚持科学把握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和惩治并重、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严惩破坏生态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强有力的司法武器保卫绿水青山。


庭审结束后,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赶到另一起案件案发地,对前期审结的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执行监督并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活动。省人大代表刘娜,辽阳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共同见证执行监督。
2023年5月,沈阳中院环资庭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合议庭组织下,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4被告均同意2023年9月30日前,参加一次关于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活动。
为确保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选择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在案发地4被告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普法宣传,4被告共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将赔礼道歉内容张贴于村委会公告栏,全程参加活动,以案说法。
活动现场,干警们悬挂宣传条幅,设立宣传板,向过往村民发放宣传手册,普及生态保护知识。该案审判长贾宏斌与主审法官张红君结合案情,耐心地为村民解答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守护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刘娜  省人大代表、辽阳修仙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到案发地开展跨行政区划巡回审判,就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执行监督及普法宣传活动,对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意义,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沈阳中院能够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注入了新活力,增添了新动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背景资料
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规定,沈阳中院集中管辖沈阳市、辽阳市、铁岭市、铁路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实现辽河流域生态走廊北部地区环境资源审判跨行政区域管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规范,审判“三合一”,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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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