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积极探索枫桥式刑事案件和解新模式,以刑事和解促进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侯某因感情纠纷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在撕扯过程中刘某某将侯某打成轻伤,侯某持尖刀将刘某某扎成重伤,双方均涉嫌故意伤害罪。2023年6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7月,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某同时向苏家屯法院提起健康权民事诉讼,要求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找到矛盾产生根源,多次与双方及其家属沟通,多角度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始末,对案件发生双方存在的过程进行释法明理,及时疏导双方的不满情绪,综合运用法理和情理于和解中,阐明刑事和解的法律法规,化解双方矛盾。经过多次耐心的调解,刘某某接受了侯某的赔偿,双方互相谅解,刘某某撤回了对侯某的民事起诉。2023年10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侯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层矛盾大多发生在邻里、家庭、亲戚关系中,为避免仇恨的种子影响日后家庭和睦、邻里和谐,苏家屯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打破“就案办案”思维,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为“枫桥经验”在刑事案件民事责任和解办理中的一次成功实践,体现了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执法为民情怀,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